三部门出台《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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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大众标准化》2014年第11期67-67,共1页Popular Standardization

摘  要: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审批下放至省级药晶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对《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进行了修订,2014年9月28日联合公布了《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幼、法》)。

关 键 词:进出口管理 肽类激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剂 同化 蛋白 国家体育总局 行政审批 

分 类 号:TQ464.7[化学工程—制药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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