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限于正当目的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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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芳[1] 沈如[1]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4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前部分内容属于绝对知情权之列,其行使不应受到限制,但会计账簿的查阅受到正当目的之限制。当股东成为公司的同业竞争者、竞业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时,可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其行使账簿查阅权。当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兼具正当性和不正当性时,股东只要证明了其具体查阅目的之正当性后,即应允许其行使查阅权,但其查阅范围应限制在其所证明的正当目的之内,并以不损害公司利益为限。

关 键 词:股东知情权 账簿查阅权 正当目的 会计账簿 公司章程 财务会计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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