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且诉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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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彦贵[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

出  处:《海南人大》2014年第11期52-53,共2页

摘  要:【裁判】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原告,代表全体业主提起民事诉讼,但是业主委员会也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无诉的利益者无诉权。【案情】原告:海口市颐海园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简称颐海园业委会)。被告:海南国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邦公司)。海南高院一审查明:1993年4月21日,海南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通公司)书面委托国邦公司负责颐海园公寓项目的施工报建、工程建设和房屋销售工作。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世通公司 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 诉的利益 企业股份 销售工作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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