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文化表达著作权主体保护问题探究  被引量:2

Probing Into the Copyright Subject Protec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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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冬[1] 刘宇慧[1] 

机构地区:[1]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出  处:《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34-38,共5页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黑龙江省自然科学面上项目"黑龙江传统文化产业创新中的知识产权认定问题研究"(G201312);中央高校自由探索项目"知识产权产业风险的实证研究"(HEUCF20141301)

摘  要:传统文化表达创作的主体为特定区域或民族的群体权利主体,在"乌苏里船歌案"中虽然承认了相关主体的著作权,并判定其乡政府代理行使相关权利,但是缺乏政策及法律根据。创作传统文化表达的群体应当成为受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权利主体,我国应在特别著作权的保护模式下,分两步构建传统文化表达的著作权主体制度,设立群体的法定代理主体代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关 键 词:传统文化表达 著作权特别保护 群体法定代理主体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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