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根基的比较与重构——从救助和补偿的概念之争谈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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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国玲[1] 徐然[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南学术》2015年第1期150-160,共11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救助法律问题实证研究-以犯罪被害人救助为视角"(项目编号:11BFX120)

摘  要:被害人救助和补偿的概念之争,掩盖了对立法根基的选择与追问,从而产生了救助对应恩恤而补偿对应国家责任的"脸谱化"效应,使各种正当性理论泾渭分明、非此即彼。多元化地理解立法根基是可能而且必要的。综合理论认为,社会正义的内涵分配正义和刑事政策的核心功利主义为国家救助被害人提供了政治哲学的基础,而国家责任说和社会福利说推导出的国家积极给付义务则是其规范效力的保证。多元化地为救助立法寻求根基,不仅有利于形成民意共识,从而减少立法阻力,而且为制度的解释与变迁提供了可以伸缩的规范空间,保证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根基理论的适应性。

关 键 词:刑事被害人 刑事被害人救助 救助立法 被害人补偿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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