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法治之举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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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尚希[1] 

机构地区:[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财政》2015年第1期44-49,共6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本身并不可怕,单纯的债务规模数据也并不必然代表政府面临债务危机。关键问题是政府举债主体责任是否明确、举债目的是否合法,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是否匹配,债务风险是否可控。地方政府应当在理清能做什么、有多大财力和资产、缺口有多大的前提下,结合未来经济发展的预期,依法举债、依法管理。新预算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迈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是财政法制建设的新发展。如何落实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实现法治的跨越,是真正实现地方政府性债务"法治之举"的关键。

关 键 词:政府性债务 法治 举债行为 财政法制建设 地方政府 债务规模 债务危机 主体责任 

分 类 号:D92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812.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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