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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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小兵[1] 徐曙娜[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财政》2015年第1期60-63,共4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国际上公共财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对于反映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预算执行结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完整反映政府拥有的各类资产和负债,以及政府的运行成本,难以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不利于有效防范财政风险,不利于监督和考评政府绩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此次新预算法也新增条文(第九十七条),首次赋予这一要求明确的法律效力。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对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发债评级机制,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透明度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国际经验为借鉴,结合我国国情,深入探讨下一步如何全面贯彻实施这一制度是推进这项改革的当务之急。

关 键 词:财务报告制度 权责发生制 政府绩效 编制 公共财政管理 部门预算执行 政府债务管理 财政监督 

分 类 号:F810.6[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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