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2013)浙法赔字第1/2号浙江省高院张氏叔侄赔偿决定书评析及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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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仪方[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上海200438

出  处:《浙江学刊》2015年第1期140-147,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笔者所主持的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风险行政中的国家责任"(12CFX031);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风险监管的行政不作为责任"(12YJC820021)的阶段性成果;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G180)资助

摘  要:《国家赔偿法》第35条指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法院考虑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以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这三项因素,在客观基准的范围内确立"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能促成国家赔偿精神抚慰制度尝试摆脱抚慰性质。

关 键 词: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应 考量因素 国家赔偿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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