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汉授田制废止问题辨正——兼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授田制的历史实践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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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臧知非[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出  处:《人文杂志》2015年第1期69-80,共12页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简牍与秦汉服役研究"(08BZS005)

摘  要:"复故爵田宅"诏表明西汉继续秦朝授田制,刘邦时代不存在授田困难问题。《二年律令》是现实施行的法律而非"一纸空文";汉文帝"不为民田及奴婢为限"不等于在制度上废止授田制;汉武帝"田宅逾制"之"制"是汉初旧制而非武帝新立之制。郑玄"汉无授田之制"有其特定含义,均不足以否定西汉授田制的存在。西汉授田制系因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而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非因某一位帝王的某项政策而废止,更不能因为土地兼并而否定《二年律令》授田制的历史存在。

关 键 词:二年律令 授田制 土地兼并 田宅逾制 私有化 

分 类 号:K234.1[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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