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投机倒把”与现代危机——关于现代危机的制度根源的研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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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吉元[1] 

机构地区:[1]河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河北企业》2014年第12期55-56,共2页

摘  要:利用市场差价借机倒卖商品从中获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被称为“投机倒把”。“投机倒把”是一个贬义词。在改革开放以前,它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根本对立的资产阶级剥削行为,性质恶劣,应予严惩。因此,在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中明确规定“投机倒把罪”。为进一步全面禁止投机倒把活动,国务院于1987年又颁布《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用市场差价借机倒卖商品从中获利的行为很快成为最普通和最普遍的经济现象,我国随即在1997年颁布的《刑法》中又取消“投机倒把罪”,国务院于2008年也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关 键 词: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现代危机 制度 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 剥削行为 国家性质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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