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计量收费新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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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供热制冷》2014年第12期20-20,共1页Heating & Refrigeration

摘  要:为规范天津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天津出台《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规定,热用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现行面积热价一次性预交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热前,供热单位应公示热用户热量表读数。供热结束后,供热单位应于30日内将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热用户;如有异议的,双方于15日内进行复核。热用户应从每年6月1日开始,持上—采暖期供热单位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和用热户用热量确认单办理采暖费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关 键 词:热计量收费 天津市 供热计量 收费管理 热用户 采暖费 违约金 热量表 

分 类 号:TU833.1[建筑科学—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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