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权界定的商榷:基于征地补偿的一个案例剖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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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茂福[1] 杨哲[1,2]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2]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出  处:《农村经济》2014年第12期30-34,共5页Rural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公益校车服务的地方政府供给研究”(编号:12CGL110);安徽省社科规划基金“安徽省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式迁移研究”(编号:AHSK11-12D76);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基金项目“社会组织管理者职业化研究”(编号:2014ASODT2-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探讨土地收益权界定,为完善征地补偿制度提供参考依据。本文通过访谈方式对安徽白湖Y村进行调研,研究发现:法律上明确界定土地收益权取决于土地的所用权和使用权,但在调研中发现土地使用权预期、土地经营承包权确定、村民认知以及土地增值收益确定对土地收益权界定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文提出合理界定土地收益权,从而能够有效消除征地款发放的外部性和有序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关 键 词:土地收益权 土地使用权继承预期 土地承包权确定 村民认知 小产权房 

分 类 号:F32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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