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徽州“义男”新探——以嘉靖祁门主仆互控案为中心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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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剑辉[1] 

机构地区:[1]黄山学院思政部

出  处:《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98-104,共7页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ZS108);黄山学院徽州文化研究项目(2013xhwh003)

摘  要:明代徽州的"义男"包含两类身份、地位不同的群体,一类是作为异姓继承人的义男,一类是作为奴仆的义男,前者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完整的人身自由,而后者则没有。作为奴仆的义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转化为异姓继承人。嘉靖年间徽州祁门县的一件主仆互控案文书显示,义男也是佃仆,但不必为主家提供劳役服务,仅需供奉主家祖先的牌位,元旦到主家拜年。这说明,主家与佃仆的关系绝非一成不变的。该案中互控的两家,主仆关系自明初确立,延续了百余年。由于主仆双方经济地位发生变化,主仆关系受到冲击,但官方的判决依然维护主仆关系。徽州的佃仆制之所以长期延续,既有深厚的经济基础,也与国家权力的维护、宗族势力的强大密不可分。

关 键 词:明代 徽州 义男 奴仆 佃仆 徽学 

分 类 号:K295.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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