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秦律中的田租征收事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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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铭 

机构地区:[1]陕西西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

出  处:《农业考古》2014年第6期46-51,共6页Agricultural Archaeology

摘  要:土地税的主要内容是指田租的征收。秦简公七年,"初租禾",这是秦课收实物田租的开始,后来,田租征收方面的法规不断发展、演进,有关于田租的征收单位、征收标准与处罚措施等事项在睡虎地、岳麓、里耶、龙岗等秦简中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征收单位上,刍稾税以"顷"计征,田租以"亩"计征。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中只见过错因素,而秦时则不同,它既采用身份因素也吸纳过错因素,身份与过错因素分别影响了征收标准与处罚措施的施行。在规范缴租者与收租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当时是以刑罚保障之,多见龙岗秦简。

关 键 词:土地私有权 田租 刍█税 征收单位 征收标准 处罚措施 

分 类 号:K23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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