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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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敏刚[1] 孟明合[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90

出  处:《净月学刊》2014年第6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摘  要:聚众斗殴按其发生的过程,可以分为约斗型、追斗型、当场互斗型。临时起意,当场互斗,以及一方追打另一方,不妨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互相斗殴的一方不足三人,另一方为三人以上的,也可能成立聚众斗殴罪。对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犯罪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聚众斗殴中的实际作用确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对共同致死、致重伤,能够明确区分致死和致伤责任,双方又无明确的共同致伤或致死的合意的,应仅对直接责任者转化定罪。对转化犯的定罪,不应简单以结果论,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定罪。

关 键 词:聚众斗殴 转化犯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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