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宜明确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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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维刚[1] 杜磊[1] 

机构地区:[1]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14年第12期82-85,共4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开征房产税,需要明确两点认识问题,即房产税的推行需要一个过程,因而其对土地财政的替代也必然是一个过程;对于房产税开征后的效果应有合理预期。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矛盾和基层执法能力的实际,宜以面积作为唯一征收标准,之后再逐渐完善征收标准体系。明确和公开房产税收入尤其是在房地产市场领域的使用情况,不仅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房产税改革,而且将倒逼地方政府加快完善房地产市场结构。同时,房产税的有效性依赖于其他前提和配套政策措施。

关 键 词:房产税 土地财政 住房信息登记系统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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