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督过失的体系定位、本质与类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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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雄伟[1]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239-246,共8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  金:教育部2011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中事故型犯罪的监督过失研究"(项目号11YJC82013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度青年项目"药品安全事故犯罪中的监督过失研究"(项目号09G-13)的研究成果

摘  要: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对于风险社会下事故型犯罪的防止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监督过失行为构造的特殊性,其应被定位为过失犯的一种独立类型。监督过失的本质特殊性表现为行为人在监督、管理或者指挥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监督注意义务,从而导致被监督者的过失并间接引起法益被侵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类型主要可分为业务中的监督过失与公务中的监督过失、危险制造型监督过失、危险促进型监督过失和危险未防止型监督过失,但管理过失、平行监督过失不应属于监督过失的类型范畴。

关 键 词:监督过失 注意义务 管理过失 过失犯罪 

分 类 号:D924.399[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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