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兼论搜索引擎为同性恋者治疗宣传的虚假广告责任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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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2] 吴烨[2] 

机构地区:[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汉论坛》2015年第1期122-128,共7页

摘  要:中国首例同性恋矫正侵权责任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出了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同性恋不属于疾病,为其进行矫正治疗,构成对同性恋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为同性恋矫正治疗作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确定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与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同性恋矫正 一般人格权 人格尊严 虚假广告 侵权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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