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职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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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维国[1] 

机构地区:[1]贺州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广西贺州542800

出  处:《新疆农垦经济》2014年第12期29-34,共6页Xinjiang State Farms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IBJID3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广大农民和农村各类组织的高度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节约农业资源、保护农村环境、创新和推广农业科技、提高农业效益、传承农村文化、促进农村文明进步、引导村庄治理、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等社会职能。这些职能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会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充分发挥必将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社会职能 社会主义新农村 

分 类 号:F321.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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