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羁押的刑罚预支属性及其司法价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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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国平[1]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510623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6期31-38,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我国主流的未决羁押正当化之不法预防论倒置了未决羁押与刑事诉讼之间的手段与目的关系,使追诉对象无例外地先于法院终局判决遭遇刑罚处遇,实是一种主观归罪,具有明显的理论缺陷。事实上,未决羁押与刑罚处罚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目的上的同向性以及量度上的从属性,本质乃是司法机关预先支出追诉对象可能遭受的刑罚处罚。未决羁押正当化的根据在于其刑罚预支属性及防范追诉对象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功能。坚持并且贯彻未决羁押的刑罚预支观念,不仅有利于缓和司法正义和未决羁押的价值冲突,化解追诉对象的刑罚溢出风险,凸出未决羁押的人保障价值,而且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优化奠定了扎实理论基础和理想实践进路。

关 键 词:未决羁押 正当化 刑罚本质 司法功能 制度建构 

分 类 号:DF6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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