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商标权的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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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振华[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4年第6期53-56,共4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旨在促进全球烟草控制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对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以及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作了诸多限制,主要表现为强制禁止与强制使用某些信息、淡化烟草制品包装的显著性、禁止品牌延伸与品牌共享,等等。这无疑是对烟草制品商标取得与使用的严苛限制,其正当性依据是公共健康保护。这种限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透明度原则、程序合法原则等,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商标的间接征收。

关 键 词:FCTC 商标权 权利限制 

分 类 号:DF5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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