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中国金融市场的司法调适——以买空卖空的限缩解释与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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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泽时[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53-65,共13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民初,大清现行律的民事有效部分,禁止买空卖空;而证券交易所法、物品交易所条例均允许有预警和调控风险机制下的买空卖空,作为交易所内定期买卖的方法。大理院通过解释、判例及其要旨,确立"契约目的不以交付现货的买空卖空无效"规则,并严格界定和适用该规则,实际上驰禁了买空卖空,鼓励交易,放开了中国金融市场。

关 键 词:大理院 买空卖空 金融市场 解释 适用 

分 类 号:K26[历史地理—历史学] D929[历史地理—中国史] D922.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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