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改革“三忌”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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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毅[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5年第1期153-161,共9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度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其运用研究>;项目编号:14AFX014

摘  要:在"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司法体制改革热潮中,全国检察机关以办案组织司法化和办案方式司法化为出发点,以期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机制。因检察机关同时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属性,检察权运行也需要兼顾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的原则,避免改革走入歧途。但就目前改革试点来看,突出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在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和办案方式司法化改革的口号下,盲目引入法院的合议制工作机制,造成"检察官法官化";二是错误理解和定位检察长负责制,排斥、否定检察官独任制,抹杀了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地位,造成"检察官手足化";三是面对犯罪形势发展专业化的趋势,匆忙成立各类专门化的办案机构,固定检察官的办案类型,导致"检察官专门化"。

关 键 词:检察改革 “检察官法官化” “检察官手足化” “检察官专门化”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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