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障人士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审思——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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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惠加[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出版发行研究》2015年第1期71-73,共3页Publishing Research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版权终端用户权利保障机制研究"(12CXW04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例外制度研究"(项目编号:Yq2013010)的资助

摘  要:我国应全方位修订现行《著作权法》有关盲人合理使用的条款,拓展合理使用的受益主体,增加无障碍版式的类别,规定从事合理使用的不同类型主体资格,将改编权、公开表演权纳入合理使用限制的范围,增加为视障人士的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

关 键 词:著作权 视障人士 合理使用 马拉喀什条约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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