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少数民族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构建——以美国正当程序的三重标准为借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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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玉丽[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  处:《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62-66,共5页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AZD044)

摘  要:美国传统上对涉及不同领域基本权利的法规之合法性审查采取宽严不同的审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类型化标准体系。我国宪法与法律法规体系关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规定中也蕴含了类型化审查标准的规范与制度基础,借鉴美国法规审查的三重标准,从不同领域分别对我国少数民族法规进行严格审查、合理性审查与中间层次审查,建立我国少数民族法规审查标准的类型化体系,不失为新时期对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一种可选择的途径。

关 键 词:少数民族 法规审查 类型化建构 三重标准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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