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预算法下三大主体的权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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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光明[1] 傅文[2] 吴海 

机构地区:[1]湖北省财政厅 [2]湖北省农业厅畜禽育种中心 [3]湖北省荆州市财政局

出  处:《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4年第34期29-34,共6页

摘  要:新《预算法》以“预算法定”的宪政原则为基石,以规范政府收支为宗旨,以全面深刻的预算制度创新为主线,以强化违法追究为手段,构筑了全方位、全过程的预算监督体系。因此,新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将形成人大、政府和社会公众三大预算管理与监督的主体及其运行机制,人大控制和监督预算收支的权力得到强化。突出了人大预算管理、控制与监督的地位,形成了以人大为核心的预算权运行体系和机制。政府部门的预算职权得到约束和:程序规范,违法责任追究空前重大。

关 键 词:《预算法》 预算监督体系 权责 政府收支 预算管理 宪政原则 制度创新 运行机制 

分 类 号:F812.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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