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性质组织与相关公司之关系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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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碧冰[1] 石经海[2] 

机构地区:[1]广东省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 [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犯罪研究》2014年第3期51-59,共9页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基  金:西南政法大学石经海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0BFX04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涉黑性质组织与相关的涉黑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界的普遍观点认为涉黑相关公司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司法实践中审结的案件没有一家涉黑相关的公司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论观点与实践做法相差甚远,正确厘分涉黑性质组织与涉黑相关公司之间关系成为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涉黑性质组织所依托的相关合法公司只是其借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一个平台,涉黑相关公司可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或者涉黑相关公司内部职员成为涉黑性质组织的自然人犯罪主体,该相关公司本身并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关 键 词:涉黑性质组织 黑性质组织犯罪 相关公司 单位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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