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性”标准与共同侵权之类型化——解释论视野中的《侵权责任法》第8-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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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宁[1] 

机构地区:[1]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2期35-38,共4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标准有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和行为关联说等学说,但都存有一定缺陷。以解释论的立场来分析,依《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将共同侵权的共同性标准分为基于意思而形成的共同过错和基于因果关系而形成的可能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各类共同侵权行为得以类型化,为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共同侵权构成和连带责任负担提供了清晰的尺度和框架,避免了扩张适用连带责任的趋势。

关 键 词:共同侵权 共同过错 因果关系 类型化 

分 类 号:D923.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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