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主体资格和内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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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明[1] 张小林[1] 

机构地区:[1]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31期45-45,共1页

摘  要:对于商业秘密的适格主体应分情况而论,区分国家、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情况;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可分为秘密信息和公开信息两类。对于经过加工整理后的公开信息应规定一些商业秘密的具体适用条件。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主体资格 保护内容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4[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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