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使国家自卫权的时间条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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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亮[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6期177-184,共8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国际法对合法行使国家自卫权所规定的时间条件极为重要,因为其决定了一国使用武力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卫还是属于非法的侵略或复仇。《联合国宪章》第51条和习惯国际法下的"韦伯斯特规则"已经确立了"紧迫性原则",该原则实际包含了"即刻性原则"和狭义的"紧迫性原则"两层含义。"即刻性原则"决定了合法行使国家自卫权的最晚时机,而狭义的"紧迫性原则"决定了合法行使国家自卫权的最早时机。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法院是目前仅有的两个有权对自卫合法性进行最终评判的国际机构。从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文件和国际法院的相关判决、咨询意见可以看出,这两个机构对"紧迫性"这一时间条件所持的评判标准截然不同。这也许就是一些国家坚持采取单边"自卫"行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关 键 词:国家自卫权 时间条件 紧迫性原则 习惯国际法 

分 类 号:D815.5[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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