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行为法体系建构的问题与症结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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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尔宝[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  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70-79,共10页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基  金:作者承担的南开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中国行政行为法基本理论体系重构研究>(NKZXB100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行政行为法理论存在的根本缺陷是基础概念理解模糊,由此导致行政行为的分类、效力等相关内容虽多有论述,但均缺少明确的指向,整个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呈现严重的逻辑不顺问题,行政救济法的立法与实施遭遇瓶颈。为建构起逻辑清晰、内容协调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需要认清当前我国行政行为法理论研究中存在的概念不明确、行为性质不明晰、行为法体系不顺畅、行为法理论与救济法理论不衔接等问题,并从明确概念、认清行为属性、注意逻辑安排、建立行为法理论与救济法理论的有机关联出发,对应提出解决方案。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概念界定 体系建构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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