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转让法理探讨——权威机关相关部门若干解释质疑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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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锡鹤[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4年第4期10-29,共20页Oriental Law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批准号:J51104)建设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  要:特殊动产变更登记即移转对抗效力,但以所有权移转为前提。物权未经公示不能对抗之"善意第三人",指"善意"物权外观人,非物权人。物权关系对抗效力应平衡物权保护与"善意"物权外观保护。民法有"善意"术语,无"善意"概念。无权处分之交付本应由受害人决定效力,但处分相对人如"善意",可完成占有或登记,保留行为后果,对抗受害人,决定处分协议生效,实现效果意思,取得标的物权。此类对抗非物权对抗。善意取得之处分协议生效是物权移转之根据。受领标的物是无权处分相对人取得物权之要件,一般动产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改定。主张不动产物权转让形式主义模式绝对拒绝意思主义模式违背法理,我国立法并未绝对禁止即时转让不动产物权。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善意取得 形式主义模式 意思主义模式 物权外观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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