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的范围探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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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全胜[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4年第4期75-81,共7页Oriental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项目"法的结构规范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1BF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0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批准号:NCET-10-0550)

摘  要: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活动是各国立法主体为适用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而采取的普遍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立法都适宜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通常要考虑行政成本、行政效率以及各方面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不论是国外还是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实践都探索出一些法案在制定时可免除或不需要采用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的情形。结合我国《立法法》关于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明确各级不同行政立法主体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程序适用的范围,行政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关 键 词:行政立法 立法法 公开征求意见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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