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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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年第2期40-61,共2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 键 词:收购人 中国证监会 证券所 被收购公司 公司资产 公告日 误导性陈述 上市公司收购 拥有权益 权益变动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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