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温室气体减排规制及中国的因应之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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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得懿[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2期76-84,共9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辽宁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L12BFX005);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海洋油污损害法律救济机制的重构"(W20132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在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上,国际组织所倡导的立法、制定的规则以及减排标准并没有在减排制度上形成高度共识,不同层面的立法努力并未达成理想的效果。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提出的技术措施、营运措施以及市场措施,对各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社会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达成的具有普适意义的共识,但实施中需要具体化。中国作为海运大国和贸易大国,应该基于本国的基本利益和国情积极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在融入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体制、构建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以及探索碳排放税征收上作出积极的回应。

关 键 词:海运温室气体 减排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 市场措施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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