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董事信义义务研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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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光[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137-144,共8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在企业濒临破产时与破产重整程序中,董事信义义务例外延伸至债权人。信义义务的种类包括勤勉义务、忠实义务、询问义务和纳税义务。在判断董事是否履行信义义务时,应以商业判断规则为主、公平标准为辅。我国目前不宜排除或者限制董事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的责任。董事信义义务的理论基础是信托基金理论。在判断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时点时,以"最后交易"标准中的主观标准为主,同时以市价计算公司资产价值。我国《破产法》对董事信义义务的规定应从具体要求、资产管理、自我交易、关联交易、D&O险处理和免责等方面进行完善,同时关注SOX法案的最新要求。董事应从多个角度更好地履行信义义务。

关 键 词:董事信义义务 企业濒临破产 破产重整程序 信托基金理论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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