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对我国行政法理论革新之要求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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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金荣[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出  处:《行政论坛》2015年第1期78-82,共5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大公共事件第三方调查法治化研究"(12JCFX10YB)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倡导社会管理理念导入服务性、管理主体推进多元化、管理手段强调多样化、管理过程实现程序化。其对行政法学基本理论革新提出了相应要求: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讨论中,当回归公权力管理和服务并举且以服务为依归的规范主义预设;在行政主体理论中,当引入社会行政主体取代授权行政主体,并与职权行政主体共同组成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理论中,顺应司法实践以及我们的表达习惯,还原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权力运作的一切活动的最初定位;同时,改变"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理念,从宏观的法治理念层面、中观的法律原则层面和微观的制度规则层面全力推进程序法治建设。

关 键 词:社会管理创新 行政法理论基础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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