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损害赔偿与计算模式及其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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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尊然[1] 

机构地区:[1]中原工学院法学院,郑州450006

出  处:《学术交流》2015年第1期95-99,共5页Academic Exchan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补偿计算研究"(12BFX141)

摘  要:当代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规定的征收补偿计算模式或标准是征收发生或征收措施为公众知晓前一刻的"公平市场价值",而最近开始适用的一种新模式依据的是致害行为实施之前的实际投资损失和之后的预期利润损失。由于这两种损失可单独或同时补偿,能够弥补公平市价存在的重复计算或漏算之根本缺陷,更加符合完全或公正的补偿标准,因此,该模式被广泛用于征收及东道国其他致害行为造成的外资损害赔偿案件。在我国,农村土地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计算模式以地方政府的预设为基础,不仅补偿期限过短,补偿标准太过僵硬和武断,而且无法体现市场条件下被征收土地和经营性房屋之上真实的未来利润损失。未来征收补偿计算引入这一新模式将会克服这些问题。

关 键 词:实际损失 利润损失 补偿计算 

分 类 号:DF96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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