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析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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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君[1] 何博[2] 

机构地区:[1]辽宁师范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辽宁大连116081 [2]东北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出  处:《东岳论丛》2015年第2期118-122,共5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辽金元时期民族习惯法与中原汉法的冲突与融合"(批准号:11CFX011);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金时期辽宁地区民族融合趋势研究"(批准号:2014lslktlsx-03)之阶段性成果

摘  要:金朝是由肇兴于中国东北地区的女真族建立的政权,入主中原后,女真族积极学习汉文化。在法制文化方面,金朝由旧有的习惯法向中原法律文化过渡,承袭了中原王朝的"慎刑"思想。为体现其正统地位,金朝在法制上更加强调以礼入法、"罪疑惟轻",分别从皇帝本人、执法官员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以彰显"慎刑治国"的思想。金朝在刑罚上对该原则的贯彻,正是对中原历代王朝法律文化中慎刑思想的继承,体现了民族文化融合的历史趋势。

关 键 词:金朝 法律文化 慎刑思想 文化认同 

分 类 号:K246.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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