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认定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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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琬莹[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出  处:《商情》2014年第49期440-440,共1页

摘  要:产品缺陷事实的存在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条件。我国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上都认为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然而,在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体系中,并未从立法层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存在产品警示缺陷认定困难的情形。本文对警示缺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不明确的事实状态进行分析,剖析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警示缺陷认定制度的不足。

关 键 词:警示缺陷 缺陷类型 认定标准 

分 类 号:F741[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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