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发展 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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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松政[1] 

机构地区:[1]四川省古蔺县观文镇梅松政诊所,646505

出  处:《中国社区医师》2014年第36期44-44,共1页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摘  要: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我国诊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包括治疗所、诊疗所、诊疗室、疗养所等。1999年《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诊所的准入有了较为规范和严格的要求,《执业医师法》第19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也就是从1999年起,我国的诊所名称几乎定格在个体诊所这一统一名称上。然而,由于我国城乡差别、地区差异,导致诊所发展参差不齐,一些地方诊所的准入管理不规范,如何才能让诊所更好地发展呢?

关 键 词:《执业医师法》 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行医 医师执业证书 统一名称 保健机构 审批手续 人民政府 

分 类 号:R192.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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