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作为侵权免责事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兼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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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文全[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129-135,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项目(CDJSK11010)

摘  要:不可抗力在侵权法中具有影响侵权构成和作为免责事由的双重功用。作为影响侵权构成因素主要体现在过错责任中,通过影响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来决定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作为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仅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与否。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成立(承担)的一般抗辩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后半段"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含义模糊,经由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应作"否定规定"解释。司法实践中,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并非可以当然、绝对地免责,而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关 键 词:侵权责任 不可抗力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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