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在环境相关事务处理中的消解——以景观权为例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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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祥民[1] 辛帅[1] 

机构地区:[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出  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58-62,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项目"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报告"(蓝皮书);项目编号11JBGP044

摘  要:近年发生的景观权论说主要以相关案件作为依托。论者所说的"私人景观利益"纠纷可以通过景观所附着的财产的物权和合同法上的请求权加以维护。公共景观作为公共事务由公权力机关决策,公民或特定区域内的居民通过参政权影响公共景观事务的处理,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在实践中存在特定的渠道。公民参与公共景观管理不必在参政权之外另起炉灶,创设景观权。在公共景观的建设和维护等方面,真实存在的权利是参政权。

关 键 词:景观 景观价值 景观权 环境权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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