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撤销权之立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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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忻昕[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出  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年第7期208-209,共2页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摘  要:破产撤销权和合同保全撤销权都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设置的,其设置目的、设置原理有相同之处,但是合同保全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未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破产撤销权则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设置,二者在适用范围、可撤销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可撤销行为的发生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的权利主体等诸多方面又存在明显不同。本文通过分析二者在以上方面的立法区别,以期更好的理解、适用和完善撤销权之法律制度。

关 键 词:破产撤销权 合同保全撤销权 偏袒清偿行为 

分 类 号:TP311[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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