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最高可罚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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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电梯工业》2014年第6期21-21,共1页Elevator Industry

摘  要:(南京日报)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记者从中获悉,如果电梯异常未消除隐患,最高可罚30万元。《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如果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或检查、检验时发现设备异常,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还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 键 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梯 人大常委会 消除隐患 管理部门 安全监督 江苏省 

分 类 号:TU857[建筑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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