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矿产资源法采矿权由使用权转化为所有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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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正刚 王君民 魏军飞 刘芳[2] 郑斯达[2] 赵绥生[3] 任亦楠 

机构地区:[1]府谷县大昌汗镇政府 [2]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3]西京学院 [4]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年第23期124-125,共2页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基  金:横向课题"榆林民营企业发展状况调查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我国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业权方面规定存在一定缺陷。我国企业有偿获得的矿业权只是矿产资源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导致我国矿产资源开采中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把企业有偿获得的矿业权由使用权转变为所有权,能够极大调动企业保护矿产资源的积极性,有利于保证国家利益,有利于杜绝政府官员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

关 键 词:矿产资源法 使用权 所有权 

分 类 号:TD80-9[矿业工程—矿山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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