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政制度下的税收特征——税收“三性”释义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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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建军[1] 苏明萃[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15年第2期28-31,共4页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点研究基地"地方财政研究中心"(项目编号:JBK140405);中央高校基金创新团队项目"公害品理论与政策研究"(项目编号:JBK130507)的支持

摘  要:现代财政制度理论和实践要求重新认识税收特征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现代财政制度下,应从设税、征税、用税的全过程来理解税收"三性"。税收的强制性是对政府及征收机关、纳税人共同的强制,是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就公共服务与税收交换契约同意的强制。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现代税收在实质和整体上是得到纳税人同意和认可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有偿交换。现代税收的固定性也是相对的,它体现着纳税人主体和纳税人权利保护,是以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保障的。税收"三性"是强制与自愿、无偿与有偿、固定与变动的辩证统一,税收"三性"之间由税收的法定性联结。税收"三性"源于税收是人们换取公共服务的支付,源于对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交换契约的维护,源于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信任和承诺,源于"无代表不纳税"的纳税人税收主权准则。

关 键 词:现代财政制度 税收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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