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程序法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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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太福[1] 

机构地区:[1]湖南警察学院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90-94,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湖南省社科基金课题(11YBB158)的阶段性成果;民商法学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资助

摘  要: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小股东该项权利正常行使几乎完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对公司控制,欺诈压制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正常行使无法进行。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模糊和笼统,小股东采用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等救济手段只能是间接的。为此,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程序法体系。

关 键 词:盈余分配请求权 救济 程序法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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