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协力主体的生成及其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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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焕聪[1,2] 

机构地区:[1]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1期77-85,共9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Hangzhou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14T7019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2013M540201);江苏大学高级人才基金资助项目(11JDG185)成果

摘  要:目前学界对公私协力的研究多从公私协力行为的角度进行讨论,鲜有从公私协力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状况无助于公私协力研究的深入开展。作为一个整合性概念,公私协力主体系指参与公私合作关系的公、私部门主体以及因合作产生的派生主体,具有主体构成的多样性、主体角色的复合性、主体目标的合作性等法律特征。它可以划分为原生型主体与次生型主体两大类,前者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法上的消费者,后者涵盖公权力受托人、特许经营者、政府业务承包人、社会合作管制主体以及公私合作公司。公私协力主体的兴起,对于我国行政组织法构成了挑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讨的新型课题。

关 键 词:公私协力主体 公私合作 行政组织法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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