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的滥用禁止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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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慧铭[1,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5年第1期117-129,共13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宪法实施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SFB1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基于对民主及公民私人行为的反思,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禁止公民滥用基本权利问题即开始得到重视,战后更被载入日本宪法、德国基本法、世界人权宣言以及欧洲人权公约等宪法性文件,并形成了相应的理论和制度。我国学界对此研究几近空白,此亦源于现行《宪法》第51条的存在,使得在解释学上难以甄别基本权利的限制与滥用禁止。其实,二者虽有共通之处,但在产生缘由、规范依据、规范构成、表现形态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确立基本权利滥用禁止理论,有利于实现"权力—权利"双轨良性发展,促成"全民守法"的法治秩序。但在基本权利保障不力的现下我国,本原理本身也不应被滥用。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滥用禁止 基本权利限制 《宪法》第51条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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